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三里铺村三组。
经营者:***,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刘干成,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刘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民申1184号受理了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的再审申请。因此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睿
代理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