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2号 申请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六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会翊武路18号祥瑞大厦1**29楼2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25825.63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25825.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