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六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会翊武路18号祥瑞大厦1**29楼2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460余万元。202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