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异3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德市德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常德市德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裁委员会(2022)***字第618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天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裁委员会(2022)***字第618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鹰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裁委员会(2022)***字第618号裁决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力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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