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润置地(合肥)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合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0号蜀山大厦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6793712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蕾,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035号13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507292C。
法定代表人:祝进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润置地(合肥)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