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文化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民初23873号
原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祝进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文化馆,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灵,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文化馆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42.50元,由原告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常彩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