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29号
原告:***,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路南食品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89989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21095925531X。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铜陵市义安区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义安区公路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撤回对被告***、***、安徽**公司、义安区公路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公司、义安区公路管理所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公路管理所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