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4198号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NO.1516274)的要求,于2017年5月22日前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袁 胜
审判员 张文欢
书记员 文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