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889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物理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10816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5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2493962.11元。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2493962.11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5执2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