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民初201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综合楼B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258.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3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258.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