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3747号 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34764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为3144元,由原告怀化市国成工程地质勘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