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民初2232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889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1334.5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保险机构信用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1334.5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