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37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南京广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2005室、20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广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材料款11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原告向恒大悦珑湾外立面铝板、雨棚工程供应铝单板建材,案涉工程由被告广田公司承包,被告***、**实际承包。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材料款。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因舟山恒大悦龙湾项目向原告***购买外立面铝板。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材料款110000元,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承担包含逾期利息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后两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经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0000元。现两被告逾期未付,属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利率可按原告诉请的2022年10月31日LPR的1.5倍(即年利率5.475%计算)。原告对被告广田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并按年利率5.475%支付该款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