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16号楼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利。
被执行人:王瑞一,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855235元及律师费10万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552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09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的财产情况和王瑞一的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19年12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855235元及律师费10万元(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552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0919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1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