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9001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699号。
法定代表人:牛永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稽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16号楼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