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9001行审195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在济源市黄河路中段699号。
法定代表人牛永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16号楼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济)质监罚字〔2016〕16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200000元加处罚款20000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济)质监罚字〔2016〕16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22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载明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截至申请执行时,加处的罚款已达到罚款数额200000元,依法确定为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济)质监罚字〔2016〕16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罚款200000元加处罚款200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