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

***、济宁**门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19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汶上镇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535065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鲁0811执保1946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5账户中资金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5账户中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