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19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汶上镇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535065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鲁0811执保1946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5账户中资金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5账户中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