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

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830行审229号
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汶上县明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350N。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地址:汶上县汶上镇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53506524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木板切割机有粉尘收集设施,但收集效果不理想,木材加工车间东、有裁板机两台未安装除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白乳胶桶用完后露天堆存,废油漆桶未安全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9日作出汶环罚字【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40000元,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13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汶环罚字【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汶环罚字【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40000元及加处罚金40000元(从2017年8月29日起,每日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计算,总额不超过本数)缴纳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帐户:15×××81。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如不履行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济宁陈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