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61号 原告: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103号广东金属物资市场交易厅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TQX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新路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27035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梅州建筑公司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州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75328.52元;2、判令被告梅州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7685.75元(从2022年6月15日暂计至2022年8月9日),并应支付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1275328.52元(246.13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5元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梅州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梅州建筑公司承接的“广州市从化***保险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厂房工程”供应钢材,***自愿为梅州建筑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6月14日,梅州建筑公司共采购钢材6425882,52元,已支付3684300元,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741582.52元。双方对账后,梅州建筑公司对公支付900000元,***对私账户抵扣货款566254元,尚欠货款本金1275328.52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两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两被告并未支付。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甲方、供货方)与梅州建筑公司(乙方、购货方)、***(担保方、丙方)于2021年9月2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甲方指定联系人为***,乙方指定签收人员为***;付款方式:1.月结算,甲方货到工地一个自然月内付清100%货款,2.现金结算,甲方货到工地三天内付清100%货款;延时付款,乙方自愿按每吨每天5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按以下顺序抵扣: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及甲方处理乙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货款;本合同条款所提及之损失包括了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上述损失赔偿责任;担保方(丙方)自愿为购货单位(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2022年6月14日,原告与***签署《货款和加价款结算确认清单》,清单载明原告共向梅州建筑公司供货24次,其中有部分货款与加价款(原告称此处“加价款”系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吨每天5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2年6月10日共欠货款本金2741582.52元,欠加价款402243.39元。 2022年6月14日,原告(甲方)与***(乙方)签订《保证协议》,载明如下内容:2021年9月25日,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自愿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及财务***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先后向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转账支付65万,具体转账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其中2021年11月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7378的账户向***的账户转账10万元;2021年11月11日、12月9日、12月18日分别通过***账户向***的账户转账20万元、10万元及25万元,合计65万元。 ***确认上述款项系代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及逾期付款垫资期间的钢材加价款。其中截至2022年2月24日产生169485元加价款,双方按照85折结算为144062元,该144062元即为支付至2022年2月24日钢材加价款。另外,***及财务***转账的65万元,***按照月息2%支付给***,截至2022年2月24日总利息是37366元。加价款144062元减去37366元,***需向***支付106696元加价款。双方同意该加价款由上述65万元中支付,支付加价款后剩余543304元用于支付货款本金和后续产生的加价款。 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因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余款未支付给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此期间为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对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垫资期间。甲乙双方确认该垫资期间产生的加价款为232758元,双方愿意按照8.5折进行结算,实际加价款为197844元。该197844元即为***支付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的钢材加价款。另外在此期间***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9日通过尾号为5178的中国农业银行向***尾号为9810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了15万元、3万元两笔款项,合计18万元,该两笔款项加上之前***的543304元(前面提到的65万预付款支付完106696元加价款后剩余款项)共3笔款项总计723304元。该3笔款项***按照月息2%支付给***,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利息经过计算为44980元。双方确认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11日垫资期间加价款抵扣上述利息后,***需向***支付加价款为157050元(197844元减去40794元),双方确认同意该加价款从***预付剩余的723304元中支付,支付完后***剩余566254元(723304-157050元)用于支付货款本金和后续产生的加价款,以上双方确认无误,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022年6月22日,梅州建筑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900000元。 2022年7月27日,原告与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处理其与两被告之间的涉案纠纷,律师费50000元。原告确认以上律师费还未实际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393014.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货款和加价款结算确认清单》《保证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付款记录及原告**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梅州建筑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欠付货款本金,虽然《货款和加价款结算确认清单》上仅有***签名,并无梅州建筑公司签章,但由于***明确其为涉案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承诺为涉案货款及相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梅州建筑公司也在原告与***进行对账后又支付了部分货款,且其未应诉抗辩,故对该确认清单上载明的供货明细与对应货款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另虽然确认清单上载明的加价款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系按照每吨每日5元的标准计算,结合涉案钢材单价后折合的年利率过高,但由于根据《保证协议》上载明的内容原告已将加价款进行折扣,并扣除了***提前支付款项给原告法定代表人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另原告主张《保证协议》中明确的566254元及签订《保证协议》后梅州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支付的900000元,以及两被告已支付的其他款项(结算确认清单中所载明的已付款项)均系用于抵扣货款本金,实际上也减免了部分加价款,故本院对已支付的加价款部分不再进行核算调整,即确定梅州建筑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为1275328.52元(2741582.52元-566254元-900000元)。 如上所述,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对于2022年6月15日起的未付违约金,本院将标准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由于并未实际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 ***在《钢材买卖合同》中明确其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其对梅州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5328.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棪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20995元,原告负担134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20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