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513号
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898735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畅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续,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36XA,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