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3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36XA。
法定代表人:刘智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058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诉前,上诉人***于2021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现因与原审被告达成和解,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对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愿意承担撤回起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前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058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2元,减半收取581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31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2元,减半收取5811元,由上诉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90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田建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安龙
书 记 员 郭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