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17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36XA。
法定代表人:袁胜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