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04执576-1号
申请执行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3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元矿业有限公司(原邯郸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南李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21693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元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430号
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