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灵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孙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18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1891-1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支付款项,本案系给付货币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费用的方式都是由被上诉人到上诉人住所处进行结算,上诉人给付货币或者被上诉人接收货币所在地都是昆明市盘龙区,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二、本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费用也是劳务费用,不是工程施工费用,故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达成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则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诉请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施工工程为曲靖碧桂园样板间装修工程,双方均认可***施工地在曲靖市麒麟区,故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劳务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双方对管辖法院曾达成口头协议,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廖 锐
审判员 孙靖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