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二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灵光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灵宁,系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超凡意匠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