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104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本金202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