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15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0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
法定代表人:***。
董巧芳诉***、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巧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巧芳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5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