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104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本金202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