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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1194号
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与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票据尚未到期亦不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汇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故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374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杰
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