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4808号
原告:费县群祥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西禅村东400米。
投资人:刘士强,该厂厂长。
被告: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蒙路与金七路丁香御园沿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符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南乔紫苑茶花园座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费县群祥木材加工厂与被告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费县群祥木材加工厂诉称,2021年5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惠源板材厂用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65961.05元)向原告支付货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1370102001120210525931207519,出票人为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05-25,汇票到期日为2022-05-25,收票人为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汇票注明“可转让”,票据金额为565961.05元。该票据具体背书情况如下:2021年5月25日,由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21年6月2日,由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至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由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至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6月3日,由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至临沂市兰山区惠源板材厂,2022年5月6日,由临沂市兰山区惠源板材厂背书至原告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2022年5月25日原告向承兑人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5月30日遭拒付,涉案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2022年6月7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所有前手被告进行追索,最终涉案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370102001120210525931207519)金额565961.05元及利息(利息以票面金额565961.05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票据出票人被告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