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麟,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住**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宿舍2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1949826。
法定代表人:魏信群。
被告: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襄汉路西端南五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884U9K。
法定代表人;魏度坤。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5元,减半收取87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