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4828号之一
原告: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3139132。
法定代表人:杨世宇。
被告:大连想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旅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8977P。
法定代表人:于一宁。
原告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想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想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元。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