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异8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7号-1。
法定代表人:杨世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华(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257号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大连盛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迎春街3-A3号办公楼3层34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华(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大连盛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源公司称,请求追加盛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为:方华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现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系盛堃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盛堃公司作为方华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被执行人方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贵院追加盛堃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方华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金源公司方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大仲字第207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申请人金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华公司就2019年5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尚欠付申请人款项377790元,被申请人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77790元;被申请人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被申请人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对2019年5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367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款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并支付。四、上述(一)、(三)款项被申请人如任何一期逾期给付,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案号为(2021)辽02执2074号。
另查,方华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9日,其唯一股东为盛堃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金源公司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盛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故本案焦点是金源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追加盛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是否成立。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盛堃公司作为方华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方式为认缴,认缴出资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故现在盛堃公司出资期限并未到期,盛堃公司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金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盛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大连盛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卢宏翔
审判员  金秀丽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