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力宏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120号之二
原告:大连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E6HJ5A。
法定代表人:金爽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7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31391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力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