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德市立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保625号
申请人常德市立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市立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088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立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088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贾清清
法官 助理  高 俊 代理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