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6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与三星路交汇处和瑞欢乐城壹号楼
1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建设路1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