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恒源新型建筑材料厂与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5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恒源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一组。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与三星路交汇处和瑞欢乐城壹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演舞堆社区89组。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桃源县恒源新型建筑材料厂与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5执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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