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与三星路交汇处和瑞欢乐城壹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河街社区居委会迎宾路百佳购物广场E栋二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4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递交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错误,愿意撤回本案再审申请,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