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02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与三星路交汇处和瑞欢乐城壹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2023年1月16,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