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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与湖南某某公司、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03执2982号 申请执行人:诸某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公司、徐某某、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向申请执行人给给付工资款4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执行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公司、徐某某、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75000元,如金额不足,冻结、扣押、查封、提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