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408号

原告: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房易路南侧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RC0M8X。

负责人:张磊,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经理。

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08.00元,减半收取计50,954.00元,由原告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光临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谢云飞

书 记 员  孟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