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423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389730XB。
法定代表人:翟洪志。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
被告:刘小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
原告***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玲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占营
书 记 员 王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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