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10031号
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经一路西侧颍川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9FHL6PX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9349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物,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F23100608595414××××)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349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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