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10031号之一
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经一路西侧颍川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9FHL6PX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豫1402民初10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49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物。现原告河南南街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49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物的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于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49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