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981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金瑞镇平安街82号1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7194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以已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据,没有申请执行异议的必要,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徐国英
审判员 江 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