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金瑞镇平安街82号1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7194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扣除税收费用。目前该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