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80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康园1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宇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