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26民初583号 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江曲公路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09503646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城逸璟峰紫宸苑1栋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203482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家庭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计2,082.5元,由原告江城尚筑混凝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佐江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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