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446号
原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牛山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西南京路南天明第一城32号楼南第11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贾发杰。
原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