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昭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江西省昭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3673号
原告: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个体街南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MA38LJDP3T。
经营者:黄爱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昭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莲花写字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994376928。
法定代表人:熊文内,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诉被告江西省昭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7元,减半收3403.5元,由原告袁州区城东洪宇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袁立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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